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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李*   提问时间: 2011-09-27 14:56
 标题:北辰区北斗供热站违规强行收费
内容:

    尊敬的领导

    我于2007年购买北辰区普祥里13号楼的房子,经过北辰区房管局下属的中介办理手续。该房子原房主杨某拖欠取暖费5000多元。在交易前,我曾电话咨询过北辰区北斗供热站杨某是否存在欠费情况,北辰供热说没有该住户。(在我入住前,北斗供热站曾起诉过杨某拖欠取暖费,但因北斗供热站不知道他真实姓名,结果不了了之)。后咨询北辰房管局下属中介,该人是否拖欠暖气费,中介说没有。故办理相关购房手续。购房后,我才知道杨某拖欠暖气费,杨某也承认是事实,并认为他使用暖气,由他负责暖气费,与我无关。但是不知道为什么原因,北斗供热站坚持不找杨某索要欠款,以我居住该房屋,就该承担所有责任为由,勒令我必须交纳取暖费,否则停气,并告上法院。我已经与北辰供热站沟通,建议其咨询法律援助热线,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不需要承担00年到06年的取暖费。07年以后取暖费,已经按年缴纳,并保有发票。可是北斗供热站仍违规强行收费,并以停气威胁。希望相关领导给与解决

[附件1]

回复部门:北辰区   回复时间:2011-10-09 17:25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李鑫网友:

    您好,来信已收悉。接信后,我们已责成有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请您耐心等待我们的二次答复。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北辰区政府

2011-10-9


尊敬的李鑫网友:

    您好,接信后,我们责成供热部门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结果答复如下:   

    经了解,您是2007年够买的房屋,原房主拖欠供热站热费5000余元,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用热户变动时,现用热户与原用热户需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变更手续,重新签订供热合同,如有欠费,原用热户应予补齐,但因现房主自2007年至今未拖欠供热费。目前供热站已与您取得联系,要求将当时购买房屋的产权证及复印件给供热站,证明是在2007年购买的该房屋,无欠费现象。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北辰区政府

2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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