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因公(工)负伤人员在公(工)伤医疗期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作出的医疗结论,按照《天津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劳动鉴定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劳动部、卫生部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发给伤残等级证。根据护理依赖程度,享受护理费。
⑴ 因公(工)负伤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在一至四级的,按规定办理退休。对致残程度在一至三级的,按月享受相应的护理费。对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因公(工)致残人员,致残程度在一至三级和致残程度在四级的,其退休费标准根据天津市人事局津人退[1997]2号文件规定分别提高10%和5%。
⑵ 因公(工)负伤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在五至六级的,应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对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可实行退养,退养期间,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不参加年度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晋升工资。其生活费待遇由单位酌请发给,最高不超过本人原工资的90%,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有关规定改发退休费。
⑶ 经鉴定,不够评残条件的和致残程度在七至十级的,应由原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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