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相关部门正在认真研究和办理中。请继续关注二次答复。
武清区政府
2011年9月16日
尊敬的网友:
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目前我们没有找到9号文件的电子版本,但是找到了关于宅基地的相关文件,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有关于申请宅基地的具体问题,可直接向所在的乡镇街道城建办联系。
关于印发《武清区农村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津武政发[2002]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二〇〇二年第六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武清区农村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二年八月十三日
武清区农村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武清区农村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武政发[2000]9号)实施以来,我区农村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初步得到加强和规范.但仍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住宅用地审核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在区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农村住宅用地审批权限不变的前提下.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管理工作力度和责任。
(一)区人民政府农村住宅用地许可证核发的具体承办单位,由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移交乡镇人民政府。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相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住宅用地依法审核和全程监督管理.许可证核发前不再向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报审;许可证校发后.将相关资料报送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存档备案。
(三)农村住宅用地审核.应当具备以下资料:
l、申请建房户书面用地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及符合村庄规划和小区建设规划的证明;
4、现场勘丈笔录;
5、经乡镇、村两级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公章的《天津市武清区农村住宅用地申请表)。
(四)乡镇人民敢府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审校以下内容
l、申请建房户是否符合建房条件;
村庄规划和小区建设规划
四条规定的用地标准
4、用地四邻界址是否清楚,有无宅基纠纷和四邻签章;
5、申请建房是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核发农村住宅用地许可证:
1、无村庄规划和小区建设规划的;
2、所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村庄规划和小区建设规划的;
3、购买他人房屋,不符合分户立户条件进行翻建的;
4、原有住宅用地能解决分户立户需要的;
5、四邻界址不清.有宅基纠纷未解决的;
6、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
邻宗地指界人无正当理由。经调解仍不在‘天津市武清区农村住宅用地申请表)“四邻签字”一栏中签字的.村委会应出具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一并作为上报存档备案的相关资料。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应进一步加强住宅用地证前证后的管理.严格落实“三到场”、“一公开”制度(即:选址勘丈到场、打桩放线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申请建房户名单上墙公开)。
二、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棱发住宅用地许可证的。
终身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乡镇政府负责赔偿洇此形成行政诉讼的,由区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出庭应诉:
(一)不符合建房条件的;
(二)未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小区建设规划审核的;
(三)不按批准的住宅用地面积、四至放线的;
(四)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
(五)实地踏勘不到位的;
(六)有宅基地纠纷未解决的;
(七)与当事人串通.弄虚作假.骗取核发的;
(八)超过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
(九)因玩忽职守造成错发或违法占地的。
三、村庄和集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年第116号令)进行管理。
四、因实施村庄规划或其它原因确需调整住宅用地的.应先退后占.同时收回原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否则不予安排新的住宅用地。
五、街道办事处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住宅用地的审核管理工作参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六、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与武政发[2000]9号文件一并执行。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武清区政府
2011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