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的新房位于东丽区百合阳光小区,于2010年10月交房,当时已交过第一年的采暖费,现在由于暂时无人居住,想申请停止供暖,但打电话给供热站后,供热站的回复是新房子前两年内是不能停止供暖的。我想请问这样的回答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依据是什么?
赵先生:
您好,《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两个采暖期的保修责任。
主要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建设工程的供热系统最低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规定新建房屋在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其目的是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进行热态检验,以免因供热设施质量问题导致不热或发生跑、冒、滴、漏等问题,给用热户造成损失。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