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恒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2010年6月1日,市人大颁布实施的《天津市供用热条列》第25条规定: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借鉴我国北方许多城市收取损耗补偿费的做法,市建委会同市发改委研究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印发了《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建公用[2010]1195号)。
对暂停供热收取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一是由于供热系统的特殊性、复杂性,单独的一个用热户都是供热系统的组成部分,停热对整个系统的运行工况是有影响的,还会影响其他用热户的用热效果。二是供热系统建设具有区域性,无论用户是否用热,要进行维修和管理,投入的资金只能由用热户交纳一定的热费(或补偿费)来弥补,才能保证供热生存和发展。三是现行供热成本中,包括按用热负荷占用的固定成本和按供应热量的可变成本两部分,其中固定成本占供热成本的20%以上。固定成本主要考虑供热管网(设备)的折旧、维修以及建筑公共部分耗热,尽管与用热户是否用热没有直接关系,也须有这部分投入,其费用应由各个热用户共同分担。变动成本是指部分水、电、燃料等费用,用户暂停供热后,只是减少了变动成本的支出,固定成本中的人工、管网维修、管网折旧等费用不会因某些用户暂停供热而减少。
鉴于热能损耗补偿费不在政府定价听证目录内,因此没有举行公开听证。但为更好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分别召开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另外,对低收入群体重点优抚对象制定了减免政策。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市发改委
201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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