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在静海县的新建小区居住,房子2010年办理的入住,第一年的采暖期我们业主已按时交纳,今年准备办理停热的时候被告知不可以,说有文件必须在两个采暖期后方可停用,可是我们当时签订的供热合同里,并没有说明,我倒是在合同里看到这样的条款,“新建房屋应在用户正常使用一个采暖期后,经供热单位,房屋建设单位双方初验合格,方可办理停热”。不知是否我们当时签订的合同是废纸一张。新文件可以执行,但对我们以前的业主是不公平的。
尊敬的“梁小姐”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正在办理中。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县人民政府 2011年8月16日
尊敬的“梁小姐”网友: 您好!按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新建房必须在两个采暖期后才能办理停热。具体情况可咨询县供热办,联系电话:28947151。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县人民政府 2011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