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住红桥区西青道益鑫里,今天供热站通知要求8月25日前将供热费交齐,否则今冬停止供热,请问这是什么道理!难道天津市没有规定?!
王世江市民:
您好,经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2月25日通过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对供热用热双方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三章第二十六条明确:“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按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供热采暖费减免优惠。用热户逾期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具体细则可咨询天津市供热办,电话,23284009.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