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1日在天津助友重工机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中致伤,在天津464医院治疗44天,该事故经认定为工伤,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劳动仲裁赔偿金额为74092.8元,拖欠两个月的工资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该赔偿双倍工资,现厂方拒绝支付赔偿金额,现盼望请求予以解决,谢谢!
尊敬的“张女士”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正在办理中。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县人民政府2011年7月15日
尊敬的“张女士”网友: 您好!您可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执行,具体情况可直接咨询县人力社保局,联系电话:28942588。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县人民政府2011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