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亮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1年7月8日
宋亮同志:
来信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土地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现就您信中反映的征地补偿有关事宜答复如下:
一、关于征地的问题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行为。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征收主体是国家,具有强制性。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不是说征就征。
二、关于补偿的问题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一至四项不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2007年4月8日我市制定出台了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质为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全市最低标准为2万元/亩。应该说,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施,提高了征地透明度和当时的征地补偿标准,进一步维护了被征地农民权益。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另外两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我市是按照实际情况,据实补偿的,能够始终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区片综合地价出台以来,我局一直跟踪了解其实施情况,并自2009下半年开始对其标准着手调整。因为我市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是全国首例,没有相关经验可以参照,而且其调整涉及到社会经济等多方面的因素,需要经过论证、听证、上报批准等多道程序;同时为保证调整结果的科学合理,我局也反复多次进行了研究,所以客观上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需要较长时间。目前,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已进入尾声,预计2011年下半年将出台。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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