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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何*   提问时间: 2011-06-17 16:43
 标题:咨询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问题
内容:

    您好!

    因我爱人上月确诊恶性肿瘤,她单位领导建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让我去咨询补偿额问题一事,我在网上查得劳部发[1994]号文,部分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 ,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请问"医疗补助费"是按多少为标准.

    恳请回复!

    谢谢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1-06-23 11:17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歇3-24个月的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医疗期满后解除合同,要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其标准没有文件具体规定,双方协商确定。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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