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最近,我看到一个文件,名称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及辞职辞退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2)384号。在这个通知里提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凡在1993年以后解除合同或辞职、辞退且没有再就业。。其中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计算的工作年限,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视同缴费年限”。我想了解一下,辞职、辞退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那么被开除的是否也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对于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和上述人员一样,在机关工作了那么多年,付出了很多),国家现行文件是怎么规定的,在哪个文件中可以看到?希望各位领导百忙之中给予答复。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们尽快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请您继续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6月16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及辞职辞退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2)384号明确的只是“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人员,不含被开除人员。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