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社保局各位领导:您们好!最近,贵局下发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41号。在这个通知里,对原来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后因个人原因中断工作的人员,规定可以自中断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金。本人以前的档案全部在汉沽区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所。我按要求提出了补缴养老金要求,汉沽区劳动局职业介绍所,对本人档案进行了审定,并上报给了区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局也盖章给予了确定。并给了我《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确认表》。我拿着《确认表》到天津市社会保险汉沽分中心去办理缴费,但社会保险分中心的工作人员却说,只提供这个确认表是不可以的,要求我必须拿着我的人事档案原件及复印件才可以。于是我再去找劳动局,劳动局部门的答复是,他们已经对我的情况进行了确认,无需也不能提供我的人事档案。他们2个部门之间也不进行沟通,协商,于是,我在两个部门之间奔走,一直拖到现在也办理不了。我现在很着急也很迷茫。所以,我想咨询市局的领导,我到底按哪个部门的要求去办呢?具体办理程序应该是怎样的呢?望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给予答复,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们尽快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请您继续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6月13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了解,您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确认表》确认的补缴时间与征缴机构信息不符,经调取原始凭证,已为您办理了补缴手续。补缴时间不是确认的补缴时间(1998年),而是2006年2月。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