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看到报道,说6月1号开始在天津市乘坐出租车,要多收1元的燃油附加费。能否介绍一下涨价的方式。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根据我市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建立的出租汽车与油价联动机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11年6月1日起,本市客运出租汽车每趟次业务(无论距离远近)加收燃油附加费1元。出租汽车司机应向乘客出具“天津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市发改委
201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