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前期,《天津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满五年,购房人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增值部分个人收益70%,政府收益30%。”
后由于政策变动,关于《天津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限价房购买条件等政策已经与天津市限价房购买政策一致。我想请问,关于原规定中限价房上市交易增值部分个人收益70%,政府收益30%的规定是否仍然有效,还是有关限价房的所有政策已与天津市限价房政策相一致?(经查实,在天津市限价房政策内无“上市交易增值部分个人收益70%,政府收益30%”的规定)
谢谢您的关注,盼复。
赵先生: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您好,留言收悉,目前,新区限价商品住房准入、退出政策与我市政策一直,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2011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