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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王**   提问时间: 2011-04-13 08:14
 标题:公积金首付提取的问题
内容: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规定办理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提取必须限定购房日期在2009年6月13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为什么加这个时间限制?

    在限定日期后买房的,即使办理了公积金贷款业务,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也不允许办理首付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本来就是个人财产,符合政策规定的购房,应该允许购房人将自己的账户内取出,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应该尽可能的为群众提供方便,而不是人为设定障碍。现在都在讨论全国公积金账户内的沉淀资金的利用效率问题,实际上就是你们这些职能部门人为的设定的障碍,导致了这个问题。

    此外,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使用你们指定的担保方进行担保,担保公司坐地生财,商业银行贷款的保险都可以免保险,为什么公积金贷款不能免担保?是不是中间有利益输送的问题呢?

回复部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回复时间:2011-04-18 16:58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商业性贷款购房,首付款和偿还贷款本息可提取公积金;通过公积金贷款购房,偿还贷款本息可提取公积金。公积金贷款首付款不能提取公积金,主要考虑到:职工获得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自于其他职工缴存的公积金,获得了其他职工的支持,为在资金总量有限的前提下使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公积金贷款,已贷款职工也应保留必要的公积金余额,实现对其他职工的互助。
    2009年,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市公积金管委会发布《关于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在2009年6月13日到2010年6月30日期间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可以提取职工及配偶双方父母的公积金。
    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职工购买商品房现房可采用抵押、保证、质押担保方式,购买商品房期房、二手房应采用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由于用于发放贷款的公积金是职工个人所有的保障性资金,相对于银行商业性贷款有更高的风险防范标准,因此购买商品房期房、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要求采用担保公司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的方式,北京、上海对公积金贷款均采用了担保公司保证担保方式。
    根据建设部、人民银行《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第十三条“一个城市原则上只设一个担保公司”的规定,我市从事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为津房置业担保公司,因此在政策中明确了保证担保由津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工作愉快。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1年4月1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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