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昨天反应了我不能取得公租房登记资格的问题后,收到房管局的答复,首先是感谢,其次是我对这样的答复不甚满意且对相关规定存有异议。
从房管局得知,登记公租房的受理条件之中有这样一条:“已取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这明显存在矛盾和不合理。因为:1、得到经济租赁房房租是必须有租房协议才可以的,当初如没有租到房是无权取得这份补贴的;2、得到这样的补贴就证明已租了房子,哪怕是像我一样,现已无钱无力再续租且已解除租约的,只要曾在房管局进行租房协议备案了,就一概被视为有房住,按不存在“尚未租赁住房”的情况处理。这样的规定和做法难道合理吗?
我相信政府的政策是用来给老百姓造福的,不是用来哄骗老百姓的。我理解政府的难处,也请政府具体办事人员能为我这样的贫民百姓着想,从实际出发,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我的情况给予调查核实且帮我解决困难问题为盼。
衷心感谢你们!
孙朝星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201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