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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小*   提问时间: 2011-03-14 00:43
 标题:关于公积金基数和申诉地问题
内容:

    各位领导好!我所在的单位是按我实得工资的60%作为公积金基数缴费的,但我记得公积金缴费基数应该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那么差额的40%是否有法律相关政策可以供我向单位追讨?是必须全额缴费还是有什么政策可以部分缴纳?另外我咨询过单位所在地---华苑高新区劳动仲裁机构,他们给我的回复是由于我公司公积金尚未迁移至华苑(公司的税务、工商、社保已经于2010年5月由开发区迁至华苑高新区),所以如果追讨要去开发区或者直接到开发区法院申诉,请问是这样吗?我在华苑或者公积金中心总部都不可以吗?感谢各位百忙中给予回复!

回复部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回复时间:2011-03-15 16:0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构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单位欠(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与您联系,对您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1年3月1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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