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您好!
我于1996年在北辰区购买了一套企业产独单,46平米。因为当时没有房产证,就在一份企业建房协议上写上我的名字,并在该房所属单位盖了公章。
2002年该企业为房产集体办理房产证,可以直接办到我的名下,但是我因为家庭困难,无法交纳3000多元的费用,没有办理。2010年我找到该企业办理房产证,却被告知只能办到原房主名下,于是我就到北辰房管局给原房主办了一个房产证。在办理原房主和我的过户手续时,被要求交纳3-4万的各种费用。
各位领导,我们全家只有这一套房子,只有我一人工作,靠在单位烧锅炉维持全家生活,孩子上学,而且我爱人和孩子身体都不好,至今没有什么积蓄。请领导帮帮我,我该怎么办,能否根据我的实际情况,减免一部分费用。
谢谢!
2011.1.28
李伏来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1年1月31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201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