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红桥区三号路七段大楼的居民,孩子于2010年8月底到外省上大学,身份证会随身携带,没能在天津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存时间(9-12月)办理缴费,孩子现在已经放假回家,请问是否可以补缴2011年的保险费?需要带何证件,去何处办理?
请领导在百忙之中给予回复告知,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享受201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应当在2010年9月至12月之间申报缴费。过期不能补办。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