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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夫妻之间的人身损害行为也需要担责
http://ms.enorth.com.cn 2011-01-14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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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与被告毛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在家中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期间,被告猛然推搡原告,把原告推倒,其身体右侧撞在小凳上,致原告右臂骨折。原告住院36天治疗,由其妹妹护理,出院后经鉴定构成伤残。原告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要求被告毛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经查,原、被告未书面约定财产归属,被告无自己独立的个人财产,只有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夫妻关系,没有书面约定夫妻个人和共同财产的归属,被告是否应当对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毛某行为对原告杨某已构成侵权,婚内实行何种财产制及当事人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均不影响其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为维护受害人杨某的合法权益,判决由被告毛某承担对原告杨某婚内侵权的赔偿责任。

      【盈科律师评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王伟政律师表示,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取向。具体分析如下:

      一、在婚内人身侵权关系中,当事人主体之间虽身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夫妻财产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但婚内侵权与一般侵权在构成要件和法律特征上是相同的,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婚内主体身份与财产属性并不构成人身侵权赔偿法律关系成立的障碍,也不影响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的可行性。夫妻之间地位是平等的,财产权利夫妻间可以共同享有,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却是相互独立的,与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无关。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不因侵害人身份差异、有无财产而确定是否保护。凡是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二、应当把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因家庭暴力等四种法定情形之一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与一般侵权赔偿情形加以区别。前者主要指婚内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婚姻过错情形,主要由婚姻法调整,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强调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后者是指侵权过错情形,属侵权法调整,不受离婚诉讼前提的限制。当同一行为发生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时,可参照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的处理原则,应当允许受害人选择一种有利自己的方式主张权利,即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或保留婚姻情况下单独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为受害人提供充分法律救济途径。

      三、如果认为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被告又没有个人责任财产,婚内赔偿无实际意义,这其实是考虑判后执行的问题,但执行中被执行人是否有个人责任财产可供执行,是在执行程序中要解决的问题,不妨碍对实体争议的审判。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也不存在在审判阶段就刻意去查明被告今后是否有履行判决责任财产的做法。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履行能力也是处于动态的过程,是随着各种条件情况而不断发生变化的,现在被告无财产缺乏履行能力并不代表将来也无财产或无履行能力,现在可能无法执行并不代表以后也是这样,另外即使实行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夫妻各方也应有自己所属的一部分。故以被告有无履行判决的个人责任财产,受害人婚内求偿判决能否实际执行而作为裁判依据,是不适宜的。

      四、如果不予追究婚内人身损害责任,在实践中具有危害性,缺乏对公民法律教育的正确引导,在一定程度上将可能误导一些人产生“只要不离婚,打人不负责”的错误认识,放纵婚内侵权违法行为,助长家庭暴力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不利于建立和睦、平等,文明的现代婚姻家庭关系。对受害人诉请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处理有失公允,社会效果也不足取。

      五、我国《婚姻法》不仅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也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个人财产的存在,这就为婚内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确立了执行基础。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按照法律的原则,婚内赔偿是执行赔偿义务人的个人责任财产而不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失去了对侵权人追究责任的意义。实践中对侵权人确实没有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数额的,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从对方一方的财产中执行。因此,法院也可以能动司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建议先由双方根据公平原则及财产的具体情况自行约定分别财产制后,再从赔偿义务人约定析出的个人部分中执行,以切实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得以实现。

      【法条链接】

      1、《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稿源: 北方网  编辑: 杜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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