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9年,田某通过某经济有限公司(下称:中介)购买葛某房屋一套。对于付款问题,合同约定卖方到银行开立存折,买方将购房款打入卖方开立的存折当中。因卖方不懂程序且没有防范意识,在中介工作人员陪同卖方到银行开立存折后,将该存折存放在了中介工作人员手中。后买方将购房款打入该存折后,中介工作人员通过转账方式将存折中的款项转走并且潜逃。为此田某将卖方葛某告上法庭,要求其交付房屋。被告认为其没有实际收到购房款,不应交付房屋,其责任应该由中介或者银行承担。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原告(买方)将购房款打入被告(卖方)开立的存折当中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没有收到房款是因为其疏忽大意将存折交给了中介工作人员,所以不能免除其交房义务,其交付房屋后可向相关责任人要求赔偿。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盈科律师评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孙荣健律师表示,本案是一起因买卖二手房屋引起的诉讼,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将购房款打入被告存折是否履行了付款义务。
原告作为购房人已经履行了其所应履行的付款义务,被告应当承担交付房屋的义务。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当中对于付款方式有明确约定,即由原告打入了被告的存折当中。为此,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购房款打入被告存折,履行了其所应履行的付款义务。
二、被告没有实际收到房款的原因是由被告自身的过错造成的,与原告无关。原告不能、也不应该承担被告没有实际收到房款的后果。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亦是正确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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