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贾某的姐姐将贾某的明星照通过网络上传给网友后,网友们将照片进行修改丑化并在网络上传播,贾某的姐姐感到非常的气愤与后悔。
【盈科律师评析】
目前,网友们喜欢将自己的照片发布在网站上或者上传给网友,以展示自我或增进网友间的感情达到彼此了解。但有的网友事后曾发现自己上传的照片被他人用来在互联网上进行广告宣传或者照片被他人修改进行丑化后在互联网上传播,这就涉及到了侵犯公民肖像权的法律问题。
众所周知,互联网是目前人们进行信息传播、交流沟通的非常迅捷的工具,在非常短的时间内你就可以将某些信息(例如个人照片)发布在网络上,从而使很多不特定的人观看、评价。有的网友喜欢将自己的照片发布到网站上进行展示与广大网友共享,或者是为了参加网站上举办的一些比赛活动而将个人照片在网站上展示,或者将自己的照片上传给网上好友,以达到互相了解、增进感情的目的。这些都是网络对于个人照片等信息资料所表现出的积极一面。但与此同时也会被一些有不正当目的的人所利用,而使肖像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例如,未经肖像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上传的照片在网络上制作广告进行宣传;将网友上传的照片进行修改丑化后在网络上广泛传播,以达到损害网友形象、在网络上搞恶作剧吸引他人观看、进行评论的目的等。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张元欣律师表示,公民的肖像是公民个人形象的再现,是通过摄影、录象、绘画或者雕塑等艺术形式再现的。公民的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拥有、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应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未经过肖像权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除此之外,故意公开污损、丑化他人的肖像,也应是侵害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以上所列举的行为,均是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我们甚至可以说,利用网络的此种侵权行为与利用其他方式的侵权行为相比,侵权后果传播的速度会更快,传播的面会更广。有的网友曾因为自己的肖像权在网络上受到侵犯而对自己上传照片的行为后悔莫及。
针对以上情况,律师提醒广大“网民”,尤其是青少年的上网爱好者,在网站上上传自己的照片时,应当先看看网站上是否有有关保护“网民”肖像权的公告以及针对上传的照片有偿或者无偿使用的协议。将自己的照片上传给其他网友时应谨慎,不要随意的传给不熟悉的人,以免被他人恶意利用而损害自己的形象。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根据这条法律规定,网友的肖像权在受到侵害后,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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