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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侵害致死 应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赔偿金
http://ms.enorth.com.cn 2011-01-07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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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22日,被告李某驾驶现代牌轿车在交叉路口闯红灯,将骑自行车正常行走的刘某撞到,送医后不治身亡。经公安交通行政部门认定,李某在交叉路口,强闯红灯,违章行驶,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刘某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原告将李某诉至法院,庭审中,争议焦点是李某对刘某7岁的女儿是否应当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盈科律师评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王伟政律师认为,本案中李某应当赔偿刘某7岁女儿的生活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此条规定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相比,《侵权责任法》看似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似可认为自《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无须再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在《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受害人死亡后,如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由于此条规定未予明确,因此理论上对于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系,以及实践中在受害人死亡案件里是否仍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产生了很大争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

        如何理解《通知》第四条的规定。《通知》第四条规定在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侵权案件时,应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从该条规定的文义来看,可得出两种语义:一为死亡赔偿金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权利人同时主张两项费用的,不予支持;二为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系并列关系,权利人可同时主张,最终的赔偿数额应为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只是将其名称统括于死亡赔偿金之中。本律师以为,第二种语义是符合立法本意的,也即此处的死亡赔偿金应作广义理解,为狭义的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反之,如果采取第一种语义则最高法院作此通知就没有了意义。

           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按照立法层级划分,《民法通则》是《侵权责任法》的上位法,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违背。因此,《侵权责任法》不能取销上位法的规定赔偿项目。

        第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死亡赔偿金与《侵权责任法》中的死亡赔偿金虽然名称相同,但其外延不同。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本意观察,其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应属于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收入”减少的损失赔偿,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九条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却并非如此。《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其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出来的狭义的死亡赔偿金,肯定比适用居民“实际收入”作为计算标准的数额要少,与《侵权责任法》立法本意上的死亡赔偿金亦有很大差距。故,《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的外延大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规定的死亡赔偿金的外延,由此我们亦可得出应将《通知》第四条的规定理解为先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分别计算,再相加才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广义的死亡赔偿金。

      【法条链接】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稿源: 北方网  编辑: 杜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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