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妻子是开发区某美资企业的在职员工,企业从前以提供住宿为名拒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2010年我们在本市结婚(我本人是本市户口),婚后不需要企业再次提供住宿故要求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但企业以员工是外地农业户口不予缴纳,最近我看到本网站也有类似问题反映(见附件)不知道像我们遇到的这种情况单位是不是属于违法。还有我们开发区的住房公积金是农行的, (国务院令350号)和(津人发字【2002】26号)是否适用于开发区。
尊敬的网友:
您好,你的留言我们已经收到,新区领导非常重视,责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已经转交到有关部门,因问题的调查核实处理需要一定的时间,具体处理结果我们会在二次回复中给您答复,请您耐心等候。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您好,现将了解问题回复如下:
1、您反映的问题,可依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细则》第二条之规定:“雇用外地工并为其提供住宿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不缴纳住房公积金”予以解释。
2、国务院令350号对全国均适用,但是具体实施细则由各省市自行制订,津人发字[2002]26号为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适用于开发区。
特此回复。
滨海新区政府
201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