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侯先生: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普通住宅小区(除别墅、酒店型公寓等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协商确定。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自主协商确定。
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大会与物业企业在协商确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时,可在各等级收费标准规定的中准价格基础上进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经营场所或办公地点醒目位置公开标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查阅“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一级标准的收费规定”可登陆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在导航栏“政务公开”中点击“物价管理”栏目,查找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0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1号]两个文件。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市发改委 201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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