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张某和李某是同班同学,都已经12岁了,一天两人商量“合伙”购买彩票,由张某出资2元钱,李某想出彩票号码,并约定如果中奖一人一半。转天开奖时果然中奖,二人高兴万分都把这事告诉了家长,可双方家长却因这1万余元的奖金发生争执,并最终诉至法院,张某的父亲主张彩票是用我给孩子的钱买的,奖金应归张家所有;李某的父亲则认为中奖号码是我儿子选的,奖金不应全归对方。
【盈科律师分析】
几人合买彩票中奖引发争议的案件曾经有过一些报导,但是两个年仅12岁的儿童由此产生的纠纷倒是很少见。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张元欣律师表示,首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12岁的儿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处分零用钱的行为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有效行为。其次,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处分1万元奖金如此巨额的财产,显然与其年龄、智力能状况不相符,他们的约定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应由他们的父母最终决定其约定是否有效,而双方的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不予追认,所以两人的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张某有权力处置2元钱去买彩票,彩票的所有人是张某,因此对于1万余元的奖金应当属于彩票的所有人即出资人张某。
最终,经法庭主持调解,奖金为张某所有,而张某向其父亲提议给李某1000元钱,其父亲表示同意,双方对此结果都很满意。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特别提醒】
10至18周岁的孩子在处分比较重大的财产或作出重大决定之前要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否则将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订立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对方可以催告其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追认后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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