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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评析北京“治堵新政” 限量或涉嫌违法
http://ms.enorth.com.cn 2010-12-28 08:24
  • 北京公布治堵新规24万购车指标依据
  • 北京日报调查称市民认为缓堵措施能起作用
  • 彭博新闻社:北京推出缓解交通拥堵新政策
  • 市民认为:北京治堵措施能起到缓解交通拥堵作用
  •   12月23日下午三点,北京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北京交通改善措施发布会引发空前关注,包括彭博社、半岛电视台等近十家境外媒体也派出记者前来采访,足见北京这次新政所引发的围观可以说是盛况空前。

      12月23日北京市政府公布的“治堵新政”共28条规定,概括起来就是六个字“限行、限量、摇号”,这些措施可以说是“几家欢乐几家愁”。且不论这些措施在治堵方面所起的作用如何,单说这些措施的制订程序和合法合理性方面,尚有许多有待商榷的地方。

      现代政府应是法治政府,有限政府,就是说政府的权力不是无边际的,政府的权力是由全体国民通过一定的形式授予的,政府行使权力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没有法律的规定和授权,政府不得行政,无论政府行政的这种行为有多少合理的因素,都是不合法的。

      在本次措施出台之前,我们很欣慰的看到北京市政府采取了向社会广为征求意见的形式来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至少从形式上显示了一个政府虚心接纳民意的态度。然而,本次大量措施的出台,仍然让我们看到了其中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措施。

      第一,限量涉嫌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从该条的规定来看,申请人申请取得机动车号牌,只要提供该条规定的五个证明即可,北京市政府无权以政府令的形式对申请人申请机动车号牌设置其它标准。

      第二,摇号不合法。依《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北京市政府的本次措施是以规定的形式发布的,规定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许可法》上所说的政府规章,依上述法律规定,该规章并不能制订或修改公民申请机动车号牌的行政许可。同时,该规定中体现了内外有别的原则,针对在北京工作的外地户籍人员,制订了更严格的申请条件,该规定同样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相信,北京市政府制订该规定的初衷是好的,是为了广大市民更便利的出行,但也应该做依法行政的典范,不应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文/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鹏程)

    稿源: 北方网  编辑: 杜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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