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结婚四年了,一直没要孩子,今年年初我丈夫决定要孩子,在今年4月份有孩子,在5月末查出有孩子,但由于检查时大夫要求做彩超检查,于是我做了彩超,后我丈夫得知孕妇做彩超对孩子有影响,还有我在4月-5月期间用过杀虫剂为由,一直希望我不要这个孩子,但我一直认为虽然做了彩超和杀虫剂但问题不是很严重,对孩子来说不是绝对不能要。于是我们一直就这个僵持了一个多月(至今),这一个月中每天都谈这些问题,丈夫对我都是冷面相对没有笑脸,对我的精神方面造成一定的影响,导致7月初我得了感冒,丈夫又对不要孩子加了一条理由,感冒也不能要这个孩子。我一直觉得孩子是无辜,丈夫做的这个决定可能是错误的等孩子出生丈夫就能有所改变,现在孩子已经90多天了,我的身心已经很疲惫了,我决定把孩子做掉,也不想在要这场婚姻了,因为太伤心了,我对丈夫已经失去信心了。
他现在是不是在用“冷暴利”?
我是应该做了孩子在离,还是在离婚之前做掉孩子?那个对我有利一点?
我能要求精神赔偿吗?最高能多少?
他的私房钱已经转到别人的帐户,我还能得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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