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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李新成 提问时间: 2010-12-26 2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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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我需要出租合同法相关的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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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我在某新建的市场租了一个摊位。他们是在2010年7月份开始招租了。当时还没有建好。到十月23日开业了。但是合同里没写租赁时间,我不想租了。和他们交涉了,没理睬我。我不知道该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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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合同纠纷 回复时间:2010-12-27 15:14 是否超时: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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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李新成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照您的情况,应当按此法规定处理。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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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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