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庆期间商场货物被盗窃团伙盗走,货品价值5万多,此案事发当日及时报给和平分局,目前案件还没有破案,但公司却重罚导购人员60%的数额,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2.当日同班两人,一人在商品被盗期间脱岗20分钟以上,一人正在紧张工作,可是罚金却是让工作的那名导购赔偿其中40%,而让脱岗的那名导购赔偿20%,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3.案件没破就处理导购人员重扣60%的金额合法吗?
4.案发一周又补签劳动合同,不把合同给员工,这种合同生效吗?
尊敬的王建国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您提到的公司对导购人员处罚的做法,要看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有相应的规定,公司的规章制度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且您已知悉公司的规章制度。
2.关于责任的划分,也要视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有相应的规定。
3.案件是否破案和员工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不冲突的。
4.公司和您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双方签字盖章后就生效。但是公司应给您一份合同。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程新霞律师
201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