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的信用卡被偷,小偷到商场消费2万元,持卡人不得不替小偷还款2万元。事后持卡人将银行和商场一并告上法庭。2008年9月,陈宇向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此卡申请时没有申请“消费验密”,而仅默认为“签名消费”,即消费不需要输入密码,仅凭签名也可交易成功。
同年12月12日,陈宇在饭店用餐时钱包被盗,包内的信用卡一起丢失,随后报警并对被盗的信用卡申请了电话挂失,但从发现被盗到挂失的这段时间,盗贼持卡到百货商场消费2万元,并在签购单上签了“陈宇”字样。2009年2月11日,陈宇因担心个人征信产生不良记录,向银行还款2万元。
后陈宇为挽回损失将银行及百货商场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陈宇在向银行挂失前,信用卡的交易已经完成,故银行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案件中消费单存根上的签名与陈宇本人签名明显不一致,百货商场未证明其已尽到了审核义务,应对陈宇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陈宇对自己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律师评析】
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认为:首先,陈宇依据合同的约定,取得了信用卡的使用权,在有效期内,其持有的信用卡发生透支,依合同的约定应对其信用卡挂失前的透支金额负责,且银行对其挂失前的透支行为无控制能力,并无过错。
其次,百货商场在持卡消费人的签名字样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明显不符时仍予以划拨款项,显然未尽到必要的审核义务,其过错行为导致了陈宇的损失。法院据此认定百货商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后,本案原告陈宇在申领信用卡时没有申请“消费验密”,即消费不需要输入密码,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本案中陈宇自己应对其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律师答疑】
读者孙女士:我和丈夫现在要离婚,我们有一个13岁的女儿,一直与我们共同生活,现在双方都想要孩子,且都有能力照顾孩子,请问法院会如何裁判?
刘建、史锦岭律师:就孩子抚养问题,实践中法院一般会从有利于被抚养人成长的角度进行裁判,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和第6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的规定,法院会在首先考虑您女儿意见的情况下,结合你们夫妻双方的具体协商情况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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