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百度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李彦宏),右(盛大文学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侯小强)
【案件回放】
2010年3月,上海市卢湾区法院正式受理了盛大文学起诉百度一案,目前该案还处在证据交换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盛大文学总裁侯小强曾表示,盛大文学旗下网站的知名小说中,有95%以上在百度文库中都可以找到,并且全部免费对网友开放,经过粗略的估算,由于百度盗版给盛大带来的损失一年超过10亿元。针对此事,盛大文学方面曾先后给百度发出9封律师函,但侵权的作品一直没有删除。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国文学网站有5000多家,签约作家数以百万计,网络文学读者超过1亿,仅盛大文学的注册用户就达到4000万。
【盈科律师评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程新霞律师表示,百度文库是百度为网络用户提供的信息存储空间,是供网友在线分享文档的开放平台。该平台上所累积的文档,均来自网络用户的积极上传,百度承担的是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商的角色。用户上传的内容中可能会包括未经授权的作品,从而造成对著作权人的侵害。著作权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通常将矛头指向网络服务提供者,由此引发了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盛大与百度之争,涉及到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在网络上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百度提供网络平台,由用户自己上传作品。如果用户上传的是未经授权的作品,用户应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涉及的问题是,百度在允许用户上传作品时是否履行了注意审查的义务。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即网络用户、网路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百度是否承担责任关键标准之一,要看百度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传的作品构成侵权。“知道”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实际知道侵权行为存在;“应当知道”指因存在着明显侵权行为的事实或者情况,网络服务提供者从中应当意识到侵权行为的存在。
具体到本案,应根据被侵权作品的知名程度具体分析,如果盛大主张被侵权的网络作品具有相当高的市场知名度,受到广大网民的喜爱,能为盛大带来很多的流量,则较一般作品而言,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百度应对此类作品负有更为严格的审查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称其无法审查海量的网络信息,因此不知道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抗辩,是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另外,著作权人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旦发现侵权人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著作权人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以制止侵权行为。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仍不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则要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著作权人一旦发现百度或者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侵权行为时,应及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律师函,要求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等手段,制止侵权行为。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积极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可以防止网络服务提供者日后以“不知道”为由主张免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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