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先生06年从本市某大学毕业后,与本市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王先生积极肯学、工作努力。07年公司决定选送王先生前往外国的控股公司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出国培训前,企业与王先生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双方约定:公司出资对王先生进行一年的专业培训,王先生在培训结束后为企业服务十年,否则赔偿培训费80万元。王先生如期去外国培训了一年,结束培训后即回企业工作。09年后,双方签订的三年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此时,企业要求王先生按服务期约定续签劳动合同,王先生则不愿再与企业续约而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同时不向企业赔偿专项培训费用。
【盈科律师评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吴育沛律师表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与企业之间非因企业主观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就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王先生在服务期限没有履行完毕之时向公司提出辞职,应当向公司赔偿“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法条链接】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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