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相关领导您好:
我是派遣到上海怡乐食食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工作的员工,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未给予员工福利补贴,近几年的采暖费,前几年的高温降温费,最近自10月4日本人患有颈椎病不能上班,并向用工单位不定期交纳假条及医院开据的所有证明。公司于2010年12月21日发快递通知本人解除劳动用工关系(附附件)。本人收到此通知书后立即主动联系公司人事,并在当天下午将近次周期假条补交到公司人事处(12月15日-12月29日病假条),人事刘女士认为我迟交假条为由,不予收取本次假条及病例证明。称其现在只能办理本人的离职手续。在此之前两个月期间,本人上交病假条及病例,都未按照病假条中的日期上交,所以本人觉得单位认可我可以不定期上交病假条及证明。经过讨论与协商刘女士也并未拿出她所说的公司上交病假条制度。并依旧坚持本人是因个人旷工而导致公司对本人的离职决定.请您给予书面明确答复!!谢谢
此致
敬礼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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