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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侯**   提问时间: 2010-12-27 15:25
 标题:国有企业让职工“待岗”是否违法
内容:

    人力社保局领导:

    您好!今年9月份,我公司承接一项国外工程,因工作需要,我公司派遣我随所在挖泥工程船出国,从事1年国外工程施工(我从事挖泥船副政委兼二副工作)。

    我由于身患声带息肉(因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感染伤寒造成)曾手术2次未根治而经常复发,有资质的医院建议我:避免刺激环境工作(如船上熬夜上火,接触船上柴油、油漆等刺激性气体),加之适逢我刚买的新房下来需要我装修,我和对象年龄都在28左右尚未结婚生子而准备装修完毕择日完婚,因此,我自愿出国!

    公司总经理决定:公司原则上要求所有在船船员出国!不愿意出国的船员,一律“待岗”!

    我虽向公司领导说明自己的困难,但是,领导仍“一视同仁”,让我待岗。迄今,我“待岗”接近4个月,待岗期间公司每月给我缴纳5险1金,我享受360元(基础工资)+72元(年功工资)。

    我查询了《劳动法》,我的情形,虽然,我公司现在人员富足,没有二副岗位可以提供给我,但是,仍有政工岗位可以来安排我,我不应作为“待岗”对象来对待!

    另外,随着公司国外工程的增多,公司船员数量过剩,我们公司为了让船员都“老实”接受人事部门调遣,凡有国外工程遇船员不愿意随船出国的 ,一律实行“待岗”,直到有新的岗位为止(有时候,即使有了新的岗位,也会安排其他别人提职来填补)。“待岗”期间待遇也是基础工资+年功工资,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请问,公司这种做法是否违法?我该怎么办?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0-12-29 14:3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一方面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工作的岗位,如果已经约定,那么应当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另一方面,如果用人单位因没有适当的岗位安排职工工作,而安排待岗,政策中对此没有规定。待岗期间的待遇问题,因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所以没有工资或生活费的统一标准。如果职工和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问题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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