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近日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醉驾入罪”问题,委员们对醉驾的界定及情节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醉酒驾驶能否科学界定?如果一律以犯罪论处是否需要考虑情节?也有人认为,公职人员更应模范遵守法律。
观点一醉驾入罪扩大打击面
李连宁委员赞成醉驾入罪,但建议慎重考虑是否不分任何情节的只要醉驾即入罪,他分析,目前不管是驾车刚刚启动就被制止住了也好,还是在道路上跑了很长时间,并造成交通拥堵,马上就定罪拘役,同时处以罚金。在对醉酒驾车入罪的问题,他建议在情节把握上更细化,建议加上“情节严重”,以免扩大打击面。
也有委员建议对醉驾入罪能否给予一定的过渡规定,目前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后果很严重。
比如国务院2007年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同时,国家公务员招考时,目前也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
观点二公务员应率先垂范
郎胜委员对此认为,醉酒驾驶的行为本身是可以避免的,而国家公职人员更应模范遵守法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接受采访时表示,此前法律委员会开会时,亦曾讨论过该问题,他认为,国家公职人员应率先垂范,其行为才有公信力,对他们的道义要求高于一般人是没有问题的。他并分析,中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而转型社会也意味着风险社会,运用刑罚手段对一些严重的突出的社会问题给予严厉的压制,也是可以接受的。
【盈科律师观点】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耿卫华律师表示,提到“酒驾”行为,人们深恶痛绝,一幕幕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由于“酒驾”行为毁了自己也毁了别人幸福家庭的例子已经不少。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将“醉驾入罪”,广泛受到社会各界好评。我们知道“酒驾入罪”的界定和标准一旦被国家立法机关确认到刑事法律当中,那么能够有效的减少该类行为的发生。而法律的制定过程是一个缜密而又科学的过程,比如罪名、犯罪构成、量刑标准和情节等都需要立法机关逐一审议确定。各委员都在积极献言献策,虽然观点各不相同,但该行为一旦通过审议被引进我国刑法并实施,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无容置疑的,每个公民将平等的受该法律的调整和约束,同时享受法律给每个公民带来的公平和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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