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与女方结婚三个月,是相亲后父母办的,可现在因性格不合,无法沟通等情况,双方自愿决定协议离婚,没有孩子,有20万的共同财产(性质上说这里面是15万我方给女方的聘金,5万是女方给我方的嫁妆,风俗是这样这些全是让我们以后过日子用的,所以应该算是共同财产吧,现存在女方的名下)
情况是现在我们想协议离婚,双方父母是不同意的,可确实过不下去了,所以打算自己两人去办理,想咨询的问题是,怎么在协议上体现二点
一,20万共同财产(也只有这些,无债务,无自己婚前存款)比如我2万,女方18万,怎么写明这样分了后,所以有关离婚分割财产全清。不能再追加。
(因为民风纯朴,我们是两人自愿离婚,怕的是女方家里知道后,很有可能会再来闹,说不够,得再赔青春费,说不定分我爸房子都有可能,我家里又不懂,说不定真会连我爸财产都牵进去)
二,除20万外,还有些家具,电器,首饰,是女方嫁妆,但女方同意不要了,怎么写明,又是怕女方家里事后会来搬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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