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9年12月1日季某从陈某经营的百货店购买了一个热水袋用于取暖。回家后,季某在往热水袋中灌热水时,热水袋突然开裂漏水,将季某的左脚背和右小腿烫伤。季某为治疗烫伤花去医疗费2500元,同时还产生了误工费、陪护费等费用,共计4060元。
事发后,季某找到陈某要求其赔偿损失,然而陈某只承认季某从其经营的商店购买热水袋的事实,对于赔偿数额不予认可。双方协商未果,季某便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406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商品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商品符合安全标准,不会对购买者的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原告在使用热水袋过程中,热水袋因质量不合格发生开裂,将原告烫伤,被告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950元。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发的纠纷。产品质量不合格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产品存在缺陷导致的不合格,另一种情况是产品瑕疵而导致的不合格。首先,要确认本案中“热水袋在使用过程中漏水”是属于产品缺陷问题还是产品瑕疵问题,这对消费者季某以及经营者陈某都至关重要,弄清楚这一区别将决定季某的损失由谁赔付、赔付多少的问题。
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之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而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之规定,产品瑕疵是指产品存在不影响产品主要功能的小问题。
在本案中,热水袋就其使用的功能来讲应当是装满热水取暖用的,如果在使用过程中漏水,则可能会对人身产生严重的烫伤等损害,会严重危及人身健康,因此热水袋漏水问题,属于“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的产品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由此可见,因产品缺陷而产生的产品责任,被侵权人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季某向热水袋销售者陈某要求赔偿各项损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经营者或生产者应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如果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本案中,陈某要求赔偿的各项损失基本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46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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