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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谷**   提问时间: 2010-12-26 10:04
 标题:咨询社保卡办理
内容:

    我是2000年8月份毕业后在天津一家中央住津企业工作,户口落在津南区双港镇,单位给交纳”五险一金”,其中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企业自酬方式,没有交到天津地方,2006年9月份我去了深圳一家公司,在深圳办理了养老保险卡,工作到2007年底后回到天津的单位,因为当时社保还没有改革,就通过天津的单位补交了以前的保险,(同时深圳的社保也没有退),在天津工作到2008年10月份后又去了深圳找了一家公司并继续在深圳交纳养老保险,在天津的单位给交到2009年1月份后中止,直到2010年3月份我从深圳辞职,到现在都没有在任何地方交纳,因我户口在天津,我就想在天津办理个社保卡以后就一直交下去(在天津已经交了9年),之前我问过原来天津的单位是不是有社保卡,单位相关部门回复说是集体一起交纳的,没有个人办理社保卡,所以就想询问以下:

    1、象我这种情况在天津个人如何办理社保卡?2、以前的保险怎么续接?3、重复交纳的部分怎么处理?是在4、如何补交最近几个月的保险?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0-12-28 11:3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1、社保卡的办理由本人到户籍地、居住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

         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3、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它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再重复计算。

          4、您可以与异地协商在转移社保关系之前办理补缴手续。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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