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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王**   提问时间: 2010-12-26 15:03
 标题:小树林大街林新公寓暖气不热
内容:

    我住在小树林大街林新公寓,现在暖气不热,供热站测温是17.5度,这应经半个月了。供热站是河北区金霞供热站,维修人员说暖气自行改造了,可能导致不热。但前几年暖气都是热的,我觉得和暖气改造无关,这只是托词而已。我觉得是供热站有问题,有谁来监督他们,烧暖气烧到什么标准?同时他们拿天津供热合同说话,供热合同是不合理的,那纯粹是单方面的合同。我觉得供热站就是服务于老百姓的行业,应该满足老百姓的需求才对。我供热费用从来没拖欠过,但暖气就是不热!

回复部门:市住建委   回复时间:2010-12-27 17:53   是否超时:否
王能静市民:

    您好,多次拨打您留下的联系方式均不能接通,不能了解您的实际情况。在此向您介绍我市供热用热条例的相关规定,作为参考: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热户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也达不到标准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二)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三)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的;

    (四)擅自安装其他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具体情况您可直接电话咨询市供热办:23284009,或留下其他联系方式以便我们与您进一步沟通。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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