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能静市民:
您好,多次拨打您留下的联系方式均不能接通,不能了解您的实际情况。在此向您介绍我市供热用热条例的相关规定,作为参考: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热户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也达不到标准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二)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三)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的;
(四)擅自安装其他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具体情况您可直接电话咨询市供热办:23284009,或留下其他联系方式以便我们与您进一步沟通。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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