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
我是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我媳妇已经满24周岁了而且是第一胎,应该算晚育,预产期在2011年1月31日,我找我们部门问了这个陪产假问题,可是部门领导说以前有现在没有了,我想求助一下这个陪产假是否有有关部门颁布条文或者说有明确规定。
上述问题您已回答,答案是:“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就请假事宜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调解或裁决。”
可是我和单位交涉的时候把您给予我的答案和单位说过了,可是单位说这个规定只适用于国营或者事业单位,民营或私企没有履行这个条件的义务,请问单位给予我的答复是否属实,请给予答复!再次感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文件中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人员。并没有限定为国企人员。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