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北京的一名驾驶员,初到天津,于2010年12月21日在营口道(目前断路施工)与西康路交口,在红灯时在左转弯车道调头,被和平支队民警以“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
此路口没有禁止调头标志,法规规定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
依本人在北京驾驶的实际经历以及我在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路局官方网站上查询到如下解释:既无掉头专用信号灯,又无其他标志指示的,掉头时可不受信号灯限制,但掉头时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网站链接地址如下,附件中有截图。http://www.bjjtgl.gov.cn/publish/portal0/tab41/info15603.htm
请问,我违章的路口实际情况是否适用于此规定?天津和北京是否存在违章认定和执行中的标准不一致?
[附件1]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局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天津市公安局
2010年12月27日
尊敬的梁卓文: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交管部门十分重视,您所提供关于北京市的“解释”属地方性法律解释,我市并无类似的解释及规定。执勤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第(三)项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的规定对您认定“不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款准确。 感谢您对天津公安工作的大力支持。
201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