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伊薇网友:
您好,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的规定,虽然您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但如果您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已符合结婚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如果你们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都已经满结婚法定年龄的话,应该是事实婚姻。如果离婚的话,就适用《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女方享有可以要求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权利。
2、 如果您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在起诉离婚前,法院会告知您补办登记,否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在您母亲主张离婚前,应该先补办结婚登记,如果不补办的话,只能就同居期间的财产或子女抚养提出诉讼,而不能直接主张解除同居关系。
3、 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与子女是婚生或非婚生子女的无关。女方或男方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同时要求对方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关于孩子抚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有几个问题希望你能注意下: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生活。
(2)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孩子的意见。
(3)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2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4)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5)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a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b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c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张元欣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