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李某在A公司任水暖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3日至2008年4月2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某仍在A公司工作,但李某一直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2月22日,李某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后李某向B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00元,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2008年9月份的工资。 2009年7月,B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A公司向李某支付2008年9月的工资1104.51元,以及2008年5月3日至2008年12月2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67.43元。 A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结果,认为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主要原因系李某拒绝,故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67.43元,但同意支付2008年9月的工资1104.51元。后A公司起诉到B区法院。
李某辩称:其与A公司建立及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属实,此间其确在A公司任水暖工。但是,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到期后,A公司从未找他续签过劳动合同。李某认可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B区法院判决A公司向李某支付2008年9月份工资及2008年5月至12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10171.94元。
【盈科律师评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程新霞律师表示,本案焦点系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应由谁负责。A公司虽称,其人事部员工曾通知李某续签劳动合同,李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A公司并没有拿出相应证据。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008年4月2日,A公司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某仍在A公司工作,双方应当续签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人事部员工虽然曾通知李某续签劳动合同,但对于李某不续签的情况,A公司仍应负有提示李某续签的义务。可直到2008年12月22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A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此义务,所以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A公司应依法支付李某二倍工资差额,并支付李某2008年9月份工资。
律师提示,用人单位负责劳动人事的工作人员对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日期要密切关注,在劳动合同到期日前要及时与员工商定劳动合同续签事宜。对于拒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将员工拒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证据固定下来,以免将来员工起诉时致用人单位于被动的处境,就象本案中的A公司一样,因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还要承担赔偿两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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