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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曹*   提问时间: 2010-12-14 14:21
 标题:咨询城镇职工保险
内容:

    各位领导:我是东丽保安公司一名农业户口保安。公司给我们上了农民工工伤医疗综合险已经将近一年了,可是按照【津人社局发(2010)28号】文件规定,东丽保安公司应该给我们上城镇职工养老·医疗等各种保险。他现在就是不给上,我们一年四季都没有休息日,而且每月只有1100元工资,各种国家规定的福利更是奢望,向我们这样的弱势群体只有靠各位领导给主持公道了。千恩万谢!!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2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暂行办法》和187号文件有关规定,符合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条件的人员,应到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对于2010年1月1日前已经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转移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的,仍按原办法执行,转入资金中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予以退回,无法退回的暂并入统筹基金。

      二、2010年1月1日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我市的人员,按照《暂行办法》和187号文件有关规定其退休地确定为我市的,待本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审核连续工龄,经审核的连续工龄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对于在我市统筹范围内具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应按照《暂行办法》和18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2010年1月1日后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以及死亡的人员,退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或储存余额。

      五、按照《暂行办法》和187号文件中户籍有关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及确定养老待遇领取地的人员,系指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具有我市“蓝印户口”人员暂不办理相关手续,待其取得我市常住户口后再予办理。

      六、因组织原因调动到我市就业的人员,凡要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需提供转出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调动凭证。

      七、按照《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应与城镇职工同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凡已先行为农民工参加了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六个月以上的城镇企业,也应为其登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八、在军队参加养老保险的随军配偶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我市原有规定,凡与《暂行办法》、187号文件及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暂行办法》、187号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O一O年六月二日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0-12-17 10:1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津人社局发〔2010〕28号文件第七条“按照《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应与城镇职工同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凡已先行为农民工参加了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六个月以上的城镇企业,也应为其登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也就是,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六个月以上应当参加养老保险。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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