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洪松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商场有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的义务。商场打折优惠出售的商品,价格上虽然作了折扣让利,但这只是销售利润的折让,商场在销售过程中并没有明确告知您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话,商场应当对其折价让利的商品承担“三包”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消费者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商场以打折促销的方式将质量不合格物品出售,实为消费欺诈。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商家是以瑕疵或其它问题降价处理的,在消费者购买前,应提前告知,消费者能够接受并购买的,可以不退不换。对于未标明“处理品”或瑕疵状况的打折商品,即使是降价销售,如果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家也有退换货的责任。
针对商家“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声明,市工商局、市消协明确表示:商家此类声明无效。商家类似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合同,还有“不买请勿动”、“偷一罚十”、“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贵重物品、化妆品、食品、内衣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开具”等,制定此类规定,商家都是为了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这种不合理的规定,商家“写了也白写”,如果发现,消费者可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该事件中,您所说的“发现衣服有一些问题”,如果是质量问题且商家在出售时没有明确告知您,您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经营者更换或退款,如果得不到支持,您可以向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举报,您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属于您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尊重。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森 程新霞
201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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