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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殷志强
提问时间:
2010-12-12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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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律师您好 请求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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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律师您好:向您咨询一下,我母亲(79岁)早晨在小区的小马路上(两楼之间)行走由于小马路上仃了一辆车(两米多宽的小马路)想走边道不慎摔倒造成两处骨折,我是否可以找小区物业及车辆所有人索赔。请您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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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损害赔偿
回复时间:
2010-12-13 17:36
是否超时: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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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就是把车停放于便道的驾驶员,没有把车停放在规定的地点,是造成令堂不慎摔倒受伤的原因之一。对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物业管理者的小区物业,如果没有尽到足够的管理义务,也应当对此损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鹏程
201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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