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农民的孩子”网友:
您好,关于您在天津政务网《政民零距离》栏目上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为了妥善解决新城开发建设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有关问题,区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进行了专门研究,并提出了指导意见,各乡镇、各分指挥部在撤村建居过程中参照执行。
现将这个指导意见附后。谢谢!
武清区委农村部
2010年12月17日
关于新城开发建设过程中界定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资格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了妥善解决新城开发建设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成员)资格界定有关问题,依据《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津高法民一字[2007]3号)文件精神和武清工作实际,经指挥部会议研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各专项指挥部和街道办掌握。
一、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本条件
经村级讨论同意,撤村建居时点日依法具有本村(队)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的人员(空挂户除外)。
二、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特殊情形
1、“农转非”的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研究生除外);
2、服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3、服刑期间的劳改、劳教人员;
4、本村(街)已婚村民计划外出生,在撤村建居时点内未上户口的子女;
5、因企业发展需要,引进外地人员,户口已迁入本村(街)并享受村民待遇,在本村(街)生产、生活的农业户口人员;
6、户口“空挂”在其他村(街),且在“空挂”地未享受任何待遇的原本村(街)农业户口人员;
7、原本村(街)村民,“农转非后,仍在本村(街)生产生活,且未纳入城市居民或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
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特殊情形,应履行村级民主程序。
四、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集体资产具体分配方案由村民主程序决定。
注:本意见所称空挂户一般是指出于利益驱动或其他特殊目的(如方便上班、子女就学、经商等)将本人或全家户口挂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并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