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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评析:服务不周酿纠纷 诉诸法院终获赔
http://ms.enorth.com.cn 2010-12-10 16:15
  • “意外伤亡”成养老院最大风险 吁制定相关法律
  • 记者调查津城民办养老院现状:“发愁”三件事
  • 天津市入园养老等热点纳入“十二五”规划审议稿
  • 和平区打造“虚拟养老院” 提供贴心养老服务
  •   【案情回放】  

      原告李某及其母亲张某入住被告某老人院。原告母亲张某口渴,呼唤被告的服务员倒水喝,服务员2个多小时未理睬,原告遂报警。出警后不久,张某已陷入昏迷。第二天,张某被送入医院治疗,经查为脑出血。一个月后,不治身亡。原告认为其母亲的死亡与被告不积极履行职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被抚养人即原告的生活费共计十二万余元。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老人院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二万元整,案结事了。

      【盈科律师评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申鹏程律师表示,原告系残疾人,低保对象,而被告为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都是和谐社会中需要照顾的对象。而原告母亲的死亡既有被告的因素,也有其自身身体本身的原因。服务不周,仅是其发病致死的一个诱因,从法律上讲,要明确被告的责任大小,存在诸多法律和事实的难点。因此,通过调解结案,可以最大限度的化解双方的矛盾,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事实也证明,通过调解,双方达成了谅解,基本达到了双方最初的目标。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稿源: 北方网  编辑: 杜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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