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鹏网友:
您好,对您提到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对案情的所述,我认为有两个关键的行为,您父亲有可能涉嫌犯罪:一是他收受买方给付的好处费1万元,有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是他和设备科科长私分的剩余卖废铁的款项,有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分析如下:
1、根据最新修改后的《刑法》第163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您所述的情节中,买方给与您父亲的1万元款项,应该属于回扣。您父亲是公司的人员,是不应该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的或好处费的。按照天津市的司法解释,如果收取的数额在1万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就构成本罪了。
2、根据最新修改后的《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您所述的情节中,您父亲的身份是公司的保卫科科长,在变卖废铁之后所得款项属于公司的财产,除去发放公司员工工资外,应该把剩余的款项上缴到公司,而不应与设备科科长私分,否则就构成了对单位财物的非法占有。按照天津市的司法解释,如果侵占数额达到5000元,就属于数额较大,就构成本罪了。
3、此外,我个人认为本案并不构成盗窃罪,因为盗窃罪强调“秘密窃取”的行为,而您所述的情节中,变卖电视剧和废铁是经过公司领导同意的,而且变卖后的取得的款项的大部分也用于支付员工工资了,并不是您父亲秘密窃取后进行变卖的,所以不够成盗窃罪。
4、现在既然您父亲已经被刑拘了, 希望他在侦查阶段如实向警方交代全部的事实经过,积极退还所得的款项,争取一个好的认罪态度。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张元欣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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