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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通
发表人: 张鹏    提问时间: 2010-12-10 09:53
 标题:咨询这种情况够不够成盗窃罪
内容:

    我爸爸现在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涉嫌盗窃,我万分焦急,请大家帮帮忙。

    我爸爸在私营企业上班,是保卫科科长。这家公司现在有2个老板----A和B。今年4月,因厂里长期停产,拖欠工人工资,于是A老板让我爸爸和设备科科长一起把厂里的废铁卖掉用于发工人的工资,其中我爸爸负责监管、设备科科长负责看物品卖不卖得。

    买方是A老板联系的,价格也是A老板谈的,在卖铁的过程中,我爸爸和设备科科长将一些电机连同废铁一起卖掉了,所得的全部款项交由A老板发了工资,事后买方给了我爸爸一万块钱,我爸爸把参与这次卖废铁的工人的工钱发了,剩下的钱就和设备科科长分了(具体分了好多我也不清楚,现在我估计4000块钱左右)。

    由于这件事情是A老板一手操作的,B老板没有在这里面得到一分钱(他们两个老总之间长期存在一定的矛盾),于是我和家人现在猜测的是B老板以公司的名义报的案,称公司有12台价值十万的电机不见了。但是现在公司两个老板给我和家人的答复是:公司没有报案,是买方“翻船”,供出了我爸爸。但是,事后我托关系在公安局去打听的是公司报的案。

    现在公安机关还在调查,我爸爸和设备科科长也被延拘到30天。现在存在的问题是那一万块钱可能是买方给我爸爸的辛苦钱或者是好处费,而电机有可能是废电机什么的,我真的不晓得该怎么办呀?怎样才能救我爸爸呀?

    如果判刑,会判多久?

回复部门: 民事诉讼    回复时间: 2010-12-10 14:03    是否超时:

尊敬的张鹏网友:

   您好,对您提到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对案情的所述,我认为有两个关键的行为,您父亲有可能涉嫌犯罪:一是他收受买方给付的好处费1万元,有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是他和设备科科长私分的剩余卖废铁的款项,有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分析如下:

1、根据最新修改后的《刑法》第163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您所述的情节中,买方给与您父亲的1万元款项,应该属于回扣。您父亲是公司的人员,是不应该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的或好处费的。按照天津市的司法解释,如果收取的数额在1万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就构成本罪了。

2、根据最新修改后的《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您所述的情节中,您父亲的身份是公司的保卫科科长,在变卖废铁之后所得款项属于公司的财产,除去发放公司员工工资外,应该把剩余的款项上缴到公司,而不应与设备科科长私分,否则就构成了对单位财物的非法占有。按照天津市的司法解释,如果侵占数额达到5000元,就属于数额较大,就构成本罪了。

3、此外,我个人认为本案并不构成盗窃罪,因为盗窃罪强调“秘密窃取”的行为,而您所述的情节中,变卖电视剧和废铁是经过公司领导同意的,而且变卖后的取得的款项的大部分也用于支付员工工资了,并不是您父亲秘密窃取后进行变卖的,所以不够成盗窃罪。

4、现在既然您父亲已经被刑拘了, 希望他在侦查阶段如实向警方交代全部的事实经过,积极退还所得的款项,争取一个好的认罪态度。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张元欣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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